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
提示函提醒,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 ,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 、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女职工结婚、怀孕 、生育、哺乳期间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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