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 、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 ,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 、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 、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本所报告 。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 ,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本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本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对不按要求报告的进行督促提醒 ,并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及监管要求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 、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交易行为以及拆分产品规避监管的情形纳入监管范围。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 。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和检查。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 ,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 、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六是明确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协同安排。
(四)信息系统管理 。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本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 ,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 、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本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申报 、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沪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本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 ,对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投资者应当向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并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给本所 。三是规定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按照沪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二是明确对违反《实施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 ,本所可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明确从事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会员,适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定,并规定了释义、解释权及实施条款 。
深交所出台自律管理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监管要求 ,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近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步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实施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秉承“趋利避害 、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 ”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总体思路 ,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 、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 、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突出制度公平性,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前期 ,深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境内外投资者及市场机构的意见建议 。市场各方反馈总体正面,认为《实施细则》回应了市场关切 ,有助于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深交所认真梳理 、总结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分类处理,有些意见已吸收采纳 ,并完善条款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款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深交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
内外资一致 ,细化深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
为细化明确深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经与香港联交所充分沟通 ,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
《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境内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 ,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 ,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深交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 。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深交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续 ,深交所将认真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报告指引》的完善发布工作。
下一步,深交所将结合市场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安排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
北交所出台自律管理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监管要求 ,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近日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秉承“趋利避害 、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程序化交易监管总体思路 ,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 、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 、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突出制度公平性,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前期 ,北交所就《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 ,各方总体支持,认为《实施细则》回应了市场关切,有助于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所提意见建议中 ,有些已吸收采纳,并完善条文表述;有些意见属于条文理解、流程咨询等方面问题,本所后续将及时开展培训 ,做好规则解读。
下一步,北交所将结合市场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安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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