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指引》对严格做好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提出要求 ,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核实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明确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并进一步细化收益确认需满足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压严压实审计机构责任,要求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规范执业,高度关注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证监会: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界面新闻 · 快讯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界面新闻 · 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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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界面新闻 · 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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