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指引》提出 ,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引导市场各方充分博弈,构建长效发展机制。
一是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要求公司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用途 、目的、必要性等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 ,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
二是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进行规制。强调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 ,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 。明确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应当依规履行相关义务。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强调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需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 。明确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三是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 、经营相对稳定,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六个月 ,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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